不知法律可免除刑責嗎?

【案例

原住民甲到山裡獵捕動物,見到山羌數隻,遂開槍射擊,將其中

一隻山羌擊斃,並將該山羌屍體以車輛載回平地山產店販賣,

因而被警方查獲。甲主張其不知道山羌是保育類動物,不能獵捕,

所以不能處罰他的行為。

說明:

      所有的法律都是透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,並且經過總統公布於

大眾知悉,從此觀點來看,所有的國民在法律層面上也都有知道法律
、而後遵守法律的義務。
    因此,在刑法的規定,當一個人不知道他所做的到底是什麼事時
,他就沒有犯罪的主觀上故意,當然刑法除了追究他有沒有過失責任
外,並不會去追究他的故意犯罪責任。
    但是,當一個人已經很清楚的知道他所做的是什麼事,只是不知
道他所做的事是違反刑法的事時,原則上並不會影響他犯罪的故意,
也就是說,「不知道法律」是不能作為免除受刑罰處罰之藉口的。在
我國的刑法第16條的規定:「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
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。」,就是這個
意思
   因為如果可以任由犯法之人主張不知道法律而推卸責任,反而會形
成知道法律的人才有可能被處罰的不合理現象,將有失情理。不過,
此一原則也並非全無例外,假如犯法的人不知道法律規定有正當的理
由,而且他不知道法律規定這件事,依照具體狀況也無法避免的話,
例如已經諮詢過專業律師的意見,或者詢問過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等
情形,法官還是可以按照情節的輕重,給予減刑的機會。
   綜上可知,以前老祖宗所說的「不知者無罪」的諺語,並不包括
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此一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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