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刑法部分:

(一)第302條: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
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(二)第304條:強制罪
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法律新聞: 惡煞討債 祖孫三代遭囚49小時

一名謝姓被害人,因為還不出錢,被對方強押到山區凌虐,簽下本票,不僅如此,就連男子的家人也不放過。警方:「這5個嫌犯又到這個中正路。」 基隆市警局偵三隊長賴慶宗:「我們基隆市中正路找到受害者的爸爸在那邊工作,脅迫他,逼他說你車子暫時扣在我這邊。」被害人的爸爸和爺爺,被帶往山區囚禁了49小時,警方獲報後成立專案小組,循線救出人質,逮捕嫌犯,結束這場驚魂記。

這樣的討債方式,便觸犯了刑法妨害自由及強制罪等問題。

(三)民法部分:

民法第195條:(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)

第1項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
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
      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
    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第二項: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
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項: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
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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