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本事務所郭林勇律師於99學年度下學期,擔任中興大學客座教授,所開課程為「法律與生活」。
雖然這是通識課程,但郭律師認為,上課的學生於大學生涯中,
可能這是唯一接觸法律的機會,所以於一個學期的時間內,
儘量通盤講解我國之法律制度,以讓學生能有初步的瞭解。
第一堂課-法律體系簡介
一、法的位階與效力
(一)
我國法規分為憲法、法律和命令三種。所謂「法規」,是泛指所有規範的合稱;而「法令」是指法律與命令的統稱,而我們口語上所講的法令,可能是指法律也可能是命令。
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:「法律不得牴觸憲法,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,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。」可知我國法規可以大別為憲法、法律與命令。其位階係憲法高於法律高於命令,而命令又以上級命令之效力高於下級命令。
法規的位階分為金字塔形狀,其最大的實益性在於,下位階法規不得違反上位階法規。憲法第171條規定,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。憲法第172條規定,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。
(二)內涵:
1、憲法:
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,其位階最高,也最抽象,條文最少,共一百七十五條。其中規定了人民權利、五院組織、政府體系等等相關規範。
2、法律:
依憲法第170條規定,所謂法律係指由立法院三讀通過,以及總統公布的程序者,始能稱之。而中央法規之制定、施行、適用、修正及廢止,除憲法另有規定外,均依據「中央法規標準法」之規定來做。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,「法律」得定名為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或「通則」。所以,只要是該項法規名稱最後一個字或最後二個字是以「法」、「律」、「條例」、「通則」命名者,就是屬於「法律」的屬性。例如:民法、台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、地方稅法通則..等等均為法律。
3、命令:
命令是所有法規當中最多最繁雜的一項。。命令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者,稱為「行政命令」。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,命令通常以「規程」、「規則」、「細則」、「辦法」、「綱要」、「標準」、「準則」名稱定之。
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,行政命令包括「法規命令」和「行政規則」。
(1)法規命令:
法規命令係指授權命令,是行政機關制定命令時,根據上位階法律的授權,對不特定多數人所制定的抽象性對外規範。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,可以科予人民義務。
(2)行政規則:
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,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所下達之命令。是不同機關依其需要而制定,所制定命令的內容,無須法律授權。
行政規則的內容包括兩種,一為機關內部之組織、事務分配、業務處理方式、人事管理等一般規定,一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、認定事實。及行使裁量權,而頒訂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。
(3) 緊急命令:
總統在國家遭遇天然災害、瘟疫、財政上重大變故時,須為緊急處分,所下的命令稱為「緊急命令」,例如我國在九二一震災時,即曾發布過緊急命令。
二、六法全書體系介紹:
1、憲法類:
例如:憲法、法院組織法、地方制度法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。
2、行政法類:
例如:大學法、行政程序法、訴願法、行政訴訟法、國家賠償法、公務人員法規、勞工法規。
3、民法類:
例如:我國民法規範計有
(1)民法總則
(2)債編-規範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-例如買賣、租賃。
(3)物權:例如抵押權設定、所有權歸屬
(4)親屬:例如婚姻、夫妻財產制。
而消費者保護法、土地法規亦在民法範圍。
4、商事法類:
例如:公司、海商、票據、保險、證券交易法。
5、民事訴訟法類:
例如:民事訴訟法、仲裁法、破產法、非訟事件法。
6、刑法類:
例如:刑法、刑事訴訟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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