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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德主持律師-郭林勇律師學經歷簡介

郭律師伉儷合影

學歷

員林國小畢業

彰化中學初、高中畢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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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事務所設於臺中市西區樂群街198號,

鄰近林森路,為於台中地方法院及台中大墩文化中心之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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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:(04)23710266  傳真:(04)237175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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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一○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
時間:一○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

討論事項:

壹、一○一年刑議字第一號提案

院長提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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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事務所客戶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桃芝颱風襲台時,因烏日筏子溪河道溪水溢流,導致鉅額損失,

經本事務所代其向經濟部水利署請求國家賠償,纏訟十年,終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,

判賠大鐘公司新台幣伍佰萬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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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1

甲在網路的購物網站上,看到自己心儀已久的名牌外套正在特價拍賣促銷,遂興起購買之念頭。乃先按該網站之規定,輸入個人資料加入該網站之會員,再以會員身分及信用卡號購買該外套。不料,甲收到該外套後,發現該外套之款式及顏色,均與網路上所顯示者有所不同,經向網站業者反應,該業者僅答以因為電腦顯示圖片之關係,外套實品與電腦顯示之款式與顏色有所不同係屬正常,且當時亦有於網頁上註明此一差異,甲不能據此作為退貨之理由。甲迫於無奈,雖不喜歡,但也只好勉強繼續使用該外套。又過一陣子,甲連續收到某家業者之電話、簡訊及電子郵件,力邀甲參與該公司促銷活動,經查證後,始知該業者係網路業者之關係企業,經由該網路業者提供其會員之個人資料以為促銷廣告之用,使甲深受其擾。

【案例2

台北縣潘小姐,在雅虎拍賣網的「衣鞋小舖」訂購了一件600元的上衣,事隔2天,她突然接到連續5筆署名「衣鞋小舖」傳來的簡訊,通知她訂購商品但未接到貨款,隔日又接到電話通知,對方說出她上週匯款並未收到,應是轉帳操作錯誤,要她拿出一張郵局提款卡,並說出背面的客服專線電話,對方說要代為聯絡郵局客服人員,請她等候來電,並說:「最近詐騙案件很多,接電話時務必要核對來電顯示,確認是郵局電話號碼才可以接電話。」稍後潘小姐果然接到來電顯示「0800-700-365」的郵局來電,她照著對方指示拿著金融卡到自動提款機以「英文操作」模式,一步步進行「取消設定錯誤」的按鍵,但是當她完成一連串按鍵後,卻發現帳戶內所有存款16000元全被轉出,她迅速撥打郵局電話查問,才知道自己原來是接到詐騙電話,而來電顯示「0800-700-365」居然是歹徒設計的詐騙陷阱。

說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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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關於房東

租屋結緣原是美事一件,但若遇到惡房東,存心作怪引發糾紛時,如何自保?如何過招?目前的租屋市場中普遍隱藏各種糾紛陷阱,而一般的學生看到自己滿意的房子時,除衡量經濟能力外,普遍不思考有關之「權利義務」,最後只有「因不瞭解而結合,藉糾紛發生而認識,而損失押金後分離」者,比比皆是。以下就舉幾個問題供參考:

類別


例子


解決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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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法律可免除刑責嗎?

【案例

原住民甲到山裡獵捕動物,見到山羌數隻,遂開槍射擊,將其中

一隻山羌擊斃,並將該山羌屍體以車輛載回平地山產店販賣,

因而被警方查獲。甲主張其不知道山羌是保育類動物,不能獵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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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刑法部分:

(一)第302條: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
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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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堂 人民身體自由權

一、憲法的明文保障

人身自由是指人民的身體,不受國家或個人非法的侵犯。

(一)憲法第8條規定:

第1項: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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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法規範內涵介紹:

(一)成文法與不成文法

1、成文法:國家依照一定程序制定而成,具有形式條文的法典。例如:民法、刑法

2、不成文法:未依一定的制定程序,亦不具有形式的條文,但國家允許該事項具有法律效力。

例如:判例、學者主張的學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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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本事務所郭林勇律師於99學年度下學期,擔任中興大學客座教授,所開課程為「法律與生活」。

雖然這是通識課程,但郭律師認為,上課的學生於大學生涯中,

可能這是唯一接觸法律的機會,所以於一個學期的時間內,

儘量通盤講解我國之法律制度,以讓學生能有初步的瞭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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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及行政法概說

壹、憲法概說

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,在法位階上具有最高效力;在結構上憲法包括二大部分,一是規範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,這部分是指人民的權利和義務。第二部分則在規範國家的政治運作,即界定政府的組織架構。

一、第一部分:人民的權利、義務

(一)權利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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